关于对瑞信证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年04月25日 金融厅对瑞信证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瑞信证券有限公司的检查结果 2016年4月15日,作出建议寻求公认的行政处分。为响应这一建议,今天(4 月 25 日),根据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 51 条,对公司采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1.与推荐相关的事实 (一)公司相关信息管理不完善 除向对冲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客户提供分析报告等外,我们支持股权销售部对对冲基金等客户的研究销售和资产管理公司。股票研究部总经理指示分析师直接向客户提供有意义的信息。有一个目标。事实上,除了分析师报告,分析师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和销售人员提供采访上市公司所获得的信息,并陪同客户单独采访上市公司。我们获取并与客户共享信息通过访问。此外,自2015年6月起,公司分析师以与客户相同的方式向自助交易负责人提供信息。分析师通过采访等方式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信息中,未公开的信息可能包含公司信息,任由李斯特自己判断,无论是在股权研究部还是合规负责人,几乎都没有进行过审查。为此,从2015年9月到2015年10月,至少有5起企业信息案例(其中3起发表在分析师报告中)几乎没有经过企业信息适用性审查,服务于多个客户。关于上述(1)的企业相关信息的管理,被认定为未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来防止与企业相关信息相关的不正当交易。认定属于第123条第1项第5项根据第 40 条第 2 项,《金融工具业务等内阁府条例》的规定。 (二)通过提供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征集 2015年9月,在对上市公司A公司的个别采访中,分析员A披露了企业相关信息(以下简称(以下简称“A公司信息”),公司在收购后的第二天通过电话将信息传达给我们的一位销售代表和至少一位客户。然后,在同一天之内,收到A公司信息的业务员在A公司公开之前向至少33名客户提供了A公司的信息,并招揽购买A公司的股票。上述(2)项中本公司招揽购买股份的行为,被认定为通过提供公司信息招揽客户买卖证券等交易的行为,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以第38条第8项为基础认定为内阁府令第117条第1项第14项等的对象。 2.行政处罚的内容 ○业务改善令 (1) 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得到落实和确立。 (二)核实已制定的防止再发生措施的有效性。 (注) 核查结果如发现不妥之处,应说明原因及改善方针。 (三)明确依法合规管理立场,在全公司范围内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培育健康的企业文化,完善和加强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对上述(一)至(三)项,应于2016年6月3日(周五)前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和核查结果。后续报告每3个月报告一次,按需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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