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 建议 e投睿
根据委员会的数据库,平台运营商 e投睿未在菲律宾注册为公司,且在没有必要的许可和/或授权的情况下经营,无法出售或提供《证券监管法》(src)第 3.1 节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证券,无法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无法作为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如 src 第 28 节所述),无法创建或运营证券交易所(如 src 第 32 节所述)。鉴于此,特此建议公众在投资此类未注册的在线投资平台及其代表之前谨慎行事。在处理这些未注册的平台时,委员会重申其建议,题为“建议不要与未注册的外国实体、组织和公司打交道”。此外,那些作为销售人员、经纪人、交易商或代理人、代表、发起人、招聘人员、影响者、代言人和推动者的人 e投睿平台销售或说服人们在菲律宾境内投资该平台,即使通过在线方式,也可能根据《证券法》第 28 条承担刑事责任,并根据《证券法》第 73 条被处以最高五百万比索 (p 5,000,000.00) 罚款或二十一 (21) 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 vs. oudine santos gr no. 195542,20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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