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BC Nikko Securities Inc. 和 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Inc. 的行政诉讼
今天, SMBC Nikko有限公司(东京都千代田区,法人编号 7010001125714。以下" SMBC Nikko “它被称为。 ) 和 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Inc.(东京都千代田区,公司编号 2010001081053;以下简称“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ii.三井住友银行(东京都千代田区,法人编号 5010001008813,以下简称“三井住友银行”)和三井住友金融集团除采取行政措施外,还将受到以下 iii.我已发出如下报告请求令。一世。 SMBC Nikko行政诉讼处置原因 SMBC Nikko经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检查,认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并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提出行政诉讼建议。 (一)以稳定上市股票市场价格为目的的非法购买等 SMBC Nikko业务方面,作为“大宗要约”交易(以下简称“博”)交易价格基础的10只上市股票,在博执行当日收盘价等较上年同期大幅下跌。并企图将股价维持在一定水平,违反金融商品交易法施行令第20条规定,以一系列限价指令买入为目的为稳定每只股票的市场价格,提出购买要约(以下简称《法案》)。本案的行为被认定违反了《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外,该法案 SMBC Nikko,由于市场监督系统不足以检查和防止不公平交易以及业务管理系统不足,以确保彻底的合法合规和适当的业务运营。 (二)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 SMBC Nikko牙齿, SMBC Nikko交易趋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取的交易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包括自行交易)、根据交易内容和客户过去的交易状态等进行筛选.,例如采访和提醒(以下简称“措施”)和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的10个问题中有8个被提取为系统中涉嫌不公平交易的交易。 SMBC Nikko采取措施的标准是针对多日发生的交易制定的。不适用。再次, SMBC Nikko ,对于与大宗交易等特定事件相关的自我交易,无论是否被系统提取,都会进行交易审查(以下简称“事件审查”)。但是,bo 不受事件筛选,虽然存在类似于大宗交易的风险等,比如在自我交易中参与收盘价的激励。由于这些原因,没有对任何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从上面的情况来看, SMBC Nikko这是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40 条第 2 项的规定,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123 条第 1 款第 12 项等的规定,承认适用。另外,上述情况 SMBC Nikko除了对自营交易风险认识不足外, SMBC Nikko据了解,这是由于管理团队未能根据市场监管案件数量的增加升级系统和完善贸易监管系统。 (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 SMBC Nikko在执行bo时,我们事先确认了买方客户的购买意向等,但当时, SMBC Nikko相当多的销售代表提供解释,买家和客户可以猜测bo的执行日期。这种情况被认为是通过给打算在交易执行当天卖空的客户提供机会而引发卖空的因素之一。 SMBC Nikko从考虑引入bo的阶段(2012年),就存在买家和客户卖空bo发行会扭曲发行价格形成的担忧。关于拨备方式等。 SMBC Nikko公司内部没有进行适当的讨论,就开始了这项工作。还有,在那之后 SMBC Nikko2010年,标的标的股票在执行当天实际下跌,引发了对价格形成的担忧等问题,但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像上面一样 SMBC Nikko与博相关的经营状况可能会损害市场的公平性,认定为适用。另外,上述情况 SMBC Nikko,优先推广自己的业务, SMBC Nikko缺乏作为市场把关人的意识,如缺乏改善薄问题的意识,以及适当了解业务风险和问题、审查产品特性等有效措施。 SMBC Nikko ,认识到企业管理系统存在缺陷,以确保适当的业务运营。 (4) 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44 条之 3 第 1 款第 4 项,与银行合作的不适当的业务操作与银行合作,第 153 条第 1 款第 7 项的金融工具业务等内阁办公室条例,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金融工具经营者(限于从事第一类金融工具业务的)应当就该金融工具经营者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的非公开信息等,除非发行人等事先书面或电磁记录同意,金融工具业务经营者的母公司等或子公司等以及有关发行人的未公开信息等应不被接收或提供。它是然而, SMBC Nikko ,在承认法人客户已请求暂停信息共享或未获得母公司三井住友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同意的同时,多次提供和接收有关法人客户的非公开信息,和这个 SMBC Nikko内部共享。 (案例一)关于三井住友银行等多家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a的股份,关于出售该等股份的非公开信息,a公司的负责人本人告诉三井住友银行, SMBC Nikko要求停止向然而, SMBC Nikko尽管高管和员工知道停止提供信息的请求,但为了获得在二次发行中担任牵头经办人的职位,高管和员工并未披露有关时间、金额、方式等的信息。向三井住友银行的二次发行。多次收到来自 SMBC Nikko与相关人员分享后,我正在计划销售策略。而且, SMBC Nikko在二次发售中,执行官 SMBC Nikko要求三井住友银行与A公司合作以取得该职位。 (案例二) SMBC Nikko三井住友银行将分别向上市公司b提供通过与b公司的交易获得的关于b公司收购c公司以及与收购相关的融资(以下简称“收购等”)的信息。 ,未经b公司事先同意, SMBC Nikko和三井住友银行已书面承诺不会分享。然而, SMBC Nikko虽然 SMBC 未事先获得 b 公司的同意,但高管和员工多次从 SMBC 收到有关收购等未披露的信息,以及 SMBC Nikko它与内部人员共享。再次, SMBC Nikko官员和雇员 SMBC Nikko未经 b 公司事先同意,将从 b 公司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转让给三井住友银行。 (案例3)上市公司d持有上市公司e的多数股权,两家公司处于所谓的母子公司上市关系。)正在考虑中。关于此事,d 公司的高管本人要求 SMBC 确保彻底管理有关 tob 的信息,并将信息披露给 SMBC 内的最低必要成员。然而, SMBC Nikko管理人员和员工在认识到彻底管理此类信息的必要性的同时,应多次从三井住友银行收到有关该 tob 的未公开信息并公开此类信息。 SMBC Nikko它与内部人员共享。 SMBC Nikko上述行为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44条之3第1款第4项,被视为属于内阁府金融商品业务条例等第153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行为。行动,完成。此外,上述行为 SMBC Nikko在认识到高级职员和雇员不得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交换信息的同时, SMBC Nikko以利益为先 SMBC Nikko在推进银证合作业务的过程中,认识到执行官自己也参与了接收未披露信息和与内部各方共享信息的过程。 SMBC Nikko因此,人们认识到这是由于缺乏法律合规意识。 2.令内容 〇 停业令(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2 条第 1 款)自 2012 年 10 月 7 日至 2023 年 1 月 6 日停业。 〇 业务改善令(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条) (1) 经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检查确认 i. 1.对于第(1)至(3)项的事实(以下简称“市场操纵案件”),为了确保业务的稳健和适当,应执行以下措施。 (1) 以本次处罚为基础明确经营责任 (2) 对市场操纵事件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迅速制定有效的经营改善计划,包括以下几点,并稳步推进・强化经营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系统(包括防止不正当交易的系统) ・培养注重合规的健全组织文化 i. 1.为确保第(四)项事实(以下简称“银行证券防火墙违规事件”)业务的稳健、正常运行,我们将在分析银行证券防火墙违规原因的基础上防止再次发生。为此,应及时制定有效的业务改善计划,包括以下几点,并稳步实施。・加强业务管理系统和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提高与客户信息管理相关的合规意识(4)暂时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书面报告上述(3)项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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