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 Create Japan Co., Ltd. 的行政诉讼
基于 Create Japan Co., Ltd. 的测试结果的建议 1。推荐内容 关东地方财政局局长设立Create Japan Co., Ltd.(东京都中央区,法人编号5010001141300,社长井尾义夫,资本金3.03亿日元,专职干部及员工53人,金融1类金融工具业务经营者,第二类金融工具业务,以下简称“公司”)经检查,发现该金融工具经营者存在以下问题,故今日证券及外汇监督委员会 建议首相和金融厅长官根据金融厅设置法第 20 条第 1 项的规定采取行政行动。 2.事实:由于经营管理制度极差等原因,大量销售代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断不断地违反法律法规。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我公司32名销售人员为74名潜在客户开立新账户,经对本次交易相关电话营销情况的审查,确认了以下事实。 A. 违反确认接受邀约意向的义务 为避免潜在客户拒绝邀约开立新账户而无法进行邀约,10名销售代表要求18名准客户接受邀约。在此之前,招标是在没有确认是否有意接受招标的情况下进行的。 B 违反禁止再次招揽 30 名销售代表表示将拒绝继续向 40 名潜在客户招揽,但他们优先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并在日后打电话再次招揽。本公司上述行为,视为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38 条第 5 款。此外,上述乙方在本公司的行为,属于该法第38条第6款的规定。 (2) 业务管理系统等方面的粗心大意 上述(1)中所述的情况最迟自2016年4月以来一直持续不断地被认识,发现了以下运营问题。 A. 总裁兼代表董事只要没有客户的投诉,就容易认定遵守法律法规没有问题。或这些事项的讨论在公司内部进行。 B. 为维持和扩大公司业务范围,负责销售的负责人宁愿容忍上述(1)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顾违法行为进行销售和许多销售人员的规定。我让C、内部控制负责人不认识对销售人员日常销售活动进行监控的必要性,未建立管理制度,通过监控确保合规。如前所述,公司管理层因优先为公司获取利润而忽视了法律法规的遵守,被认为是极其草率的。 (注)上述(2)中的社长、代表董事等以检查基准日(2020年1月24日)时的职务记载。 (参考条款) ○ 金融工具和交易法(1948 年第 25 号法)(摘录)(禁止行为) 第 38 条 金融工具经营者等或其官员或雇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略)1~4 (略) 5. 金融工具交易合同(考虑到金融工具交易合同的内容和其他情况,限制为保护投资者所必需的政令规定的合同) (vi) 金融工具交易合同(考虑金融工具交易合同的内容和其他情况),仅限于政令规定的客户。为保护投资者所必需的。) 客户不签订金融工具交易合同的意图 禁止尽管已经表明要进行招揽的事实(包括不这样做的意图)继续招揽的行为(以下省略)等) 第 16-4 条(省略)和(i) 代表客户在市场衍生品交易中进行以下交易的中介、经纪(不包括证券清算经纪等)或代理,或提供经纪、经纪或代理委托这些交易:买卖当事人买卖金融工具之契约(本法第二条第二十四项第(二)项或第(三)项所列者,或下同,适用本项)及出售或购买 承诺支付或收取对价的购买和出售作为出售或回购标的金融工具的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支付和接收差价来结算的交易(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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