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乐天证券株式会社的行政诉讼
2005 年 11 月 16 日金融厅 乐天证券澳大利亚对股份公司的行政行为 1. 乐天证券澳大利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我司依2005年9月20日金监第2690号及2005年10月27日金监监令第3045号要求本公司申报。找到了法律法规。认定与证券业相关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管理不完善的情况,我刚刚受命报告发生的原因和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对此,公司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加强制度建设、增加呼叫中心话务员数量等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9 月 26 日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称,将实施运力管理等全面的运营管理。之后,2018年10月24日,我们也经历了长时间的系统宕机,这是因为新产品的加入,没有这是由于与2019年8月29日发生的故障几乎相同的原因。与上述报告内容相反,我们已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导致系统长时间中断的故障再次发生. 承认没有按时执行。本公司的上述情况是根据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2的内阁府条例关于证券公司法规定的第10条之11,其中规定“有关电子信息处理系统的管理证券业务是充分的。承认它属于承认它不是的情况。 2.基于上述情况,今天对该公司采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业务改进令】 (1)充分确认和检查系统的当前状态,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新的系统故障。 (二)尽快保障系统稳定运行,争取系统故障时的及时恢复和妥善的客户服务。 (3) 明确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的长期系统中断的反复发生由谁负责。 (4) 在11月30日之前书面报告计划于11月26日进行的系统改进的情况,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上述(一)至(三)项,请于2005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告答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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