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海东京证券株式会社的行政诉讼
2010 年 9 月 16 日金融厅 Tokai Tokyo关于对股份公司的行政处罚 Tokai Tokyo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建议。在我司实地考察时,应客户对我司的询价,我司业务员连续10多年为特定客户提供赔损和产量保证,之后,掩盖资金 涉嫌擅自变卖客户资产、非法套取现金的嫌疑。公司目前正在对此事的全部细节进行内部调查,本次检查通过对公司金融产品事故防范制度等进行核查,发现了以下事实。 (1) 对欺诈活动和客户资产异常情况的检查功能形式化和肤浅。从银行等设置的自动存取款机(以下简称“atm”)提取了数百次,共计约630次百万日元。大部分取款是每天重复取款999,000日元,这是ATM的每日取款限额,并且在短时间内大大减少了客户资产。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况。此外,从2007年10月到2010年5月,从2007年10月到2010年5月,销售人员在一位声称提供收益保证等的客户账户中,从atm取款约1000次,共计约1亿日元。我存了日元。大部分存款是一天多次存款,ATM一次存款限额10万日元,一天35次,多日350万日元。虽然内控经理知道这种情况,但他没有不进行任何特定的调查。 ○ 业务员负责的客户,在关注系统和内部巡查中经常被指出存在短期流失、交易余额大幅下滑、异地客户等问题,以提取交易客户应该密切关注。有尤其是在核查某项关注账户时,内控经理发现: a. 经常指出在网点任职时间长、所负责客户关系长期等问题,但没有进行了特别调查。 (2)防范金融产品事故等再次发生的措施制定不充分 在检查期间(2007年11月3日至2010年5月14日)发现公司相当于被解聘对涉及未经授权交易的案件采取防范措施。但是,也有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发现的损失赔偿等恶意违法行为的情况。・我没有加强。 ○公司已建立工作系列,员工不从招聘部门调动,或调动范围仅限于某一地区。在这种制度下,员工往往长期在同一个营业厅工作,除了与客户保持长期关系外,从防止金融产品事故等角度来看,核实业务细节的机会有限. 是一回事。本次检查期间,曾发生过长期在同一分行任职的与上述职业相关的金融产品事件,营业员a也曾在同一分行任职一年长期从事上述工作。对此,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防范与员工长期任期相关的欺诈风险,例如未对曾在同一业务线或曾在同一销售办公室任职的员工实施集中监控。很长一段时间。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对金融商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财产状况的保护,必须完善本公司的金融商品事故预防制度。被认为适用于某些情况。基于上述情况,今天对我公司采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 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条的业务改善命令 (1) 向受此丑闻影响的客户提供适当的解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应对客户。 (二)我们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深入调查本次事件的根源,总结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加强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 为防止类似丑闻的发生,在管理团队的领导下,我们将核查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状态,检查客户资产的异常波动,并在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相互制衡。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严厉措施,包括加强和审查人事管理制度。 ○ 为确保适当的业务运作的有效性,制定必要的制度和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等。 ○ 明确这件事的责任在哪里。 ○请就上述事项,于2010年10月14日(星期四)之前书面向金融厅报告应对及执行情况。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