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和UBS AG Japan Branch的行政诉讼
关于对瑞银证券株式会社东京分公司、UBS AG日本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一。 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 of 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 of UBS Securities Co., Ltd.(以下简称“我分公司”)经证券交易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委员会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提出行政诉讼建议。鉴于该建议,本行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条及第 52 条第 1 项第 9 项的规定,于今日对我行采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1.推荐内容 ○ 对 UBS AG 东京分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介绍负责人”),以及从 2007 年 2 月左右开始,与 Euroyen TIBOR 等(以下简称“TIBOR”)有关的不当行为最新的,(以下统称为“介绍负责人等”),目的是改变TIBOR,以便有利于交易者A正在进行的与日元利率相关的衍生品交易..,并继续做出要求改变投稿率等努力。交易者A所进行的行为是TIBOR(3个月),是在东京金融交易所上市的3个月期欧洲日元利率期货的交易标的。鉴于以TIBOR为基准利率金融机构筹集和投资资金的利率,TIBOR是极其重要的金融基准,极不公平和恶意,存在损害市场公平性的风险。公认的是,公共利益和投资者保护。此外,最迟从2007年6月左右开始,交易员A继续做出不当努力,例如要求更改瑞银集团提供的日元LIBOR报价。此外,该分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长期忽视、疏忽作为、措施不当等严重缺陷。这样,(a)交易员A游说负责人提交TIBOR,目的是为了分行作为自营交易进行的市场衍生品交易。(b)该行为在条款上被认为是极其不公平和恶意的。公共利益和投资者保护,例如损害市场公平的风险;(c) ) 交易员 A 正在使用日元 LIBOR 以及 TIBOR。第 52 条第 1 款第 9 项(在承诺的情况下与金融工具业务有关的欺诈或重大失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视为适用。 2.指令详情 (1) 指令暂停业务从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至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TIBOR-和LIBOR相关的衍生交易(与现有合约履行相关的交易)等)。 (2) 业务改进令 (a) 明确违反上述法律的责任。 (b) 官员和雇员彻底遵守法律。 (c) 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包括加强和加强业务管理和业务运营系统。 (d) 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前报告上述(a)至(c)的执行情况,2012年3月前报告(b)和(c)的进展情况。在 3 月 30 日星期五之前写作,此后每三个月写作一次,并根据需要不时写作。二。根据对 UBS AG Japan Branchs(以下简称“本行”)的 UBS AG Japan Branchs 进行的检查结果和基于此类检查的报告内容,今天,为了确保稳健和适当的运营,本行已采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1.处分理由 根据金融厅现场检查(2011 年 11 月 22 日通报)及日本分行根据银行法第 24 条第 1 项及第 48 条规定的报告,本行东京分行瑞银证券东京分行的工作人员不断就 TIBOR 提交利率与银行工作人员接洽。然而,尽管采取了这些行动,但内部控制系统仍存在问题,例如未向管理层适当报告等。 2.命令的详细内容 基于银行法第 47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以及第 26 条第 1 款的命令 (1) 为确保稳健和适当的业务运营,实施以下内容。 (a) 干部和员工彻底遵守法律 (b) 加强内部控制系统 (c) 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2012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二)之前提交改进计划并立即实施。 (3)以上(2)项执行后,至业务改善计划实施完成,第一日期为2012年3月30日(周五),每三日总结一次进度、实施及改善情况此后几个月。在下个月的 15 日之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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