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厅

2000年政府监管

日本金融服务局(FSA)监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包括外汇经纪商。FSA的最终目的是维持该国的金融体系并确保其稳定性。它还负责保护证券投资者,保险保单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种不同方式实现其目标,包括制定规划和政策,监督金融服务提供商,监督证券交易以及审查私营部门的金融机构。FSA成立之初只是一个行政机构,但是在2001年成为日本内阁府的外部代表时,其职责有所扩大。它不仅接管了金融重组委员会的职责,还负责承接破产的金融机构。如今,FSA对日本财务大臣负责,并承担着广泛的责任。

披露交易商
Warning 业务调整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监管号匹配
  • 披露时间 2012-08-03
  • 处罚原因 未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来防止不公平交易的业务运营情况,以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提供公司信息来招揽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和其他交易的行为。承认。 (1) 与公开募股相关的企业信息管理,未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防止不公平交易的业务运营状况 (2) 与证券销售和其他交易相关的企业信息 通过提供客户等招揽客户的行为等不当行为商业运营
披露详情

对野村证券的行政诉讼

2012 年 8 月 3 日金融厅 NOMURA对股份公司的行政行为 1. NOMURA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查,认定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并于2012年7月31日出具了征求意见稿:行政行为。被打破了。 ○ 在本公司,我们没有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防止与公开发行新股有关的公司信息管理中的不正当交易,如下所述。通过提供有关销售和销售的公司相关信息来招揽客户的行为确认其他交易。 (1) 与公开发行相关的企业信息管理未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防止不正当交易的业务经营情况不能出现任何问题,认识到对实际情况把握不够、依法合规确认不够等制衡作用发挥不充分。此外,负责建立和运营合法合规制度和正确管理公司信息的管理制度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没有根据其职责应有的认识,自始至终都没有做出充分的回应。没有履行金融工具经营者和市场守门人所要求的角色,根据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的意图和目的,在早期发现和分析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信息传递机构 投资者销售部工作人员在部门内彻底推行利润至上的销售制度,导致部门内缺乏合法合规意识和公开募集资金。这是不完整的。机构投资者销售部的工作人员有一个简单的想法,即不问公司名称而猜测公司名称是可以的,主动获取与项目相关的公司信息或可以获取的信息已成为常态。用于推断品牌名称并将其用于销售活动。 C. 主动从销售端向内部分析师获取信息 机构投资者 销售部对冲基金负责人持续与内部分析师联系,获取可知的公开发行相关信息,并进行公开发行。积极获取与增资项目相关的企业信息。此外,一些内部分析师只是简单地回应了交易管理部门对计划公开发行的问题的检查状态。 d) 机构投资者营业部内部信息共享 在机构投资者营业部内,对于工作人员获取的与公开发行相关的企业信息,在提及企业名称时,添加“传闻”等备注。如果我们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并且与公开发行相关的公司相关的信息在部门内部共享。 (2) 为买卖证券等交易等提供法人相关信息招揽客户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业务操作 (a) a 董事,经常从法人控股部门获取法人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了与公开发行A公司股票有关的企业相关信息(以下简称“A公司信息”)。),并与其下属B科长一起,招揽客户买卖A公司股票甲公司并在甲公司资料公开前向客户提供甲公司资料申请公开发行新股。获认可。此外,经查明甲经理在甲公司资料公开前,向其他客户提供甲公司资料,招揽另一客户申请认购甲公司新公开发售股份。 (b) 取得B公司股票公开发行相关企业信息(以下简称“B公司信息”)的c会员,将在B公司信息公开前向客户提供B公司信息。承认他通过提供股份招揽申请收购 B 公司新公开发售的股份。 (c) d会员通过内部分析师等收集信息,获得与公开发行C公司股票相关的企业信息(以下简称“C公司信息”)后,d会员将通知客户C公司据了解,他在C公司的信息公开之前,通过提供C公司的信息来招揽买卖C公司的股票。 B.其他不当业务操作 (a)存在多起通过提供与公开发行新股本相关的企业信息招揽客户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 (b) 发现多起可能向客户提供与公开发行相关的公司信息的案例。因不了解上述(一)、(二)项的实际情况,表明公司管理层对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未充分开展,业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承认这没什么。另外,本公司的上述(1)、(2)B等公开募股相关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未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来防止不正当交易,属于第123条第1项第5项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40条第2项,制定《金融商品业务内阁府条例》等。此外,在发现公司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禁止通过提供公司相关信息来买卖证券和其他交易的客户行为,如上述 (2) a)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8条第7项等,认定为法人行为,属于内阁府令第117条第1项第14项等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一个东西。 2.基于上述情况,今天对我公司采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51条的业务改善命令 (1) 确保在内部调查报告中实施和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二)定期报告防复发措施的落实情况。 (3) 定期验证防止再发生措施的有效性,并报告验证结果。 (注) 核查结果发现不妥之处,应说明原因及改善方针。 (四)上述(一)至(三)项,第一次报告截止时间为8月10日(周五)。此后,截止日期应在本季度结束后的 15 天内。无论上述截止日期如何,都应根据需要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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