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1971年政府监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机构。1970年,议会通过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 促使在1971年1月1日成立了MAS。该法案的通过赋予了MAS监管新加坡金融服务业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已被授权担任政府的银行家和金融代理人。它也受委托来促进货币稳定,以及制定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信贷和汇率政策。1977年4月,政府决定将对保险业的管理归入MAS。 《证券业法》(1973)的监管职能也于1984年9月移交给了MAS。MAS现在管理与货币,银行业,保险,证券和金融部门有关的各种法规。自2002年10月1日与货币事务委员会合并以来,MAS还承担货币发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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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警示名单 投资者警示名单提供了一份人员名单,根据 MAS 可获得的信息,i) 可能或可能被错误地认为是获得许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由 MAS 授权或监管; ii) 已在商业信托或集体投资计划中提供单位,而这些单位可能被或可能被错误地认为是由 MAS 授权、认可或注册的; iii) 已做出投资要约,但可能或可能被错误地认为是在向 MAS 提交或注册的文件中作出或附有该文件。此列表并非详尽无遗,而是基于 MAS 在发布时已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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