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耀才及叶茂林作出谴责并施加罚款指其经多番警告后仍继续刊登虚假及具误导性的广告
证监会对耀才及叶茂林作出谴责并施加罚款指其经多番警告后仍继续刊登虚假及具误导性的广告2004年11月25日证监会已谴责 耀才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耀才)及叶茂林(男),并命令各付罚款50,000元。证监会指耀才及叶经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及证监会多番警告后,仍刊登虚假及具误导性的广告。叶是耀才的董事总经理(注1)。证监会发现耀才曾于2003年3月17日至4月8日期间,在两份报章上刊登13则载有虚假及具误导性陈述的广告。该等广告不正确地声称耀才客户可直接付款予香港结算属下的中央结算系统以进行与耀才的交收。该等广告全部均由叶撰写。在有关职员留意到耀才所刊登的首则广告后,证监会及香港结算立即通知耀才及叶其刊载资料并不正确。中央结算系统并不接受个别投资者直接付款以交收其交易。中央结算系统只作为利便设施的提供者,让经纪行与投资者能处理彼此之间的交易的交收事宜。交收款项不会直接付予中央结算系统,而经纪行及投资者均有责任自行对其交收进行监察。尽管叶接获上述警告,但仍继续安排耀才刊登该等具误导性的陈述。证监会因此认为耀才及叶的适当人选资格已受到质疑,并决定予以谴责及施加罚款。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李显能先生(mr alan linning)表示:"经纪行不应在广告内散发任何虚假及具误导性的资料。与经纪行的管理层有关的任何人即使并非持牌人,如情况显示其非担任有关职位的适当人选,则同样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尤其若经纪行蓄意漠视监管机构所发出的警告,即会加重失当行为的严重性。经考虑《纪律处分罚款指引》后,我们认为公开谴责及罚款是与这宗个案案情相符的最适当罚则。" 完编辑备注: 1. 耀才是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叶并非耀才的持牌代表,但却是耀才的董事总经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即使并非持牌人,亦同样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叶仅获发牌以负责人员的身分经营耀才期货及商品有限公司就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而进行的业务。最后更新日期2012年8月01日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