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耀才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及陈鹏作出谴责及施加罚款指两者协助及教唆无牌交易及犯有其他失当行为
证监会对 耀才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及陈鹏作出谴责及施加罚款指两者协助及教唆无牌交易及犯有其他失当行为2005年10月24日证监会对 耀才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员陈鹏(男)作出谴责及分别施加罚款75,000元及60,000元,指两者协助及教唆无牌交易、在耀才的网站上登载误导性资料及未有监督没有牌照的客户服务主任。这是证监会与耀才及陈达成和解后作出的行动(注1)。经调查后,证监会发现陈明知而容许一名没有牌照的职员在2004年5月4日至2004年8月6日期间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该职员及陈分别因无牌交易和协助及教唆而在2005年5月5日被证监会成功检控(注2)。陈亦被发现准许某份通讯当中的误导性内容在2004年6月登载于耀才的网站上。该份通讯表示,耀才客户服务主任的职责之一是提供投资分析,并显示有关的客户服务主任提供属于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服务,而当时其中三人是没有牌照的。陈负责分配工作给客户服务主任,但却没有监督他们的工作。在2004年7月及8月,该三名没有牌照的人员建议致电耀才客户服务热线的客户购入若干只指定股票。证监会经过仔细研究后,认为耀才及陈违反了《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4.3段及一般原则2、3及7,两者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在决定罚款额及罚则时,证监会考虑了《纪律处分罚款指引》(注3)及本个案各方面的情况,包括以下的实情︰ 耀才曾因在报章刊登虚假及误导性的广告而被证监会谴责及罚款50,000元(注4); 陈承认协助及教唆无牌活动的控罪,及被法庭判处罚款; 耀才在于2004年9月发出的内部通告中,提醒没有牌照的职员不可进行受规管活动; 耀才安装了额外的录音系统以记录其客户服务主任的电话对话,借此改善本身的内部监控系统,并指派了一名负责人员监督他们;及耀才及陈在证监会进行调查期间及以和解方式与证监会解决纪律处分行动一事上,表现合作。证监会认为和解符合投资大众利益及公众利益。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李显能先生(mr alan linning)表示︰"没有获证监会发牌而进行受规管活动是刑事罪行。持牌人如协助及教唆无牌活动会被检控及遭受纪律处分。此外,经纪行应紧记要确保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职员适当地领有牌照,以及其刊物内没有包含虚假及误导性资料。" 完编辑备注: 1. 耀才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有牌照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业务。陈是隶属 耀才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及耀才期货及商品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他获发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 2. 详情请参阅证监会于2005年5月5日发出的新闻稿。 3. 证监会于2003年3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9(1)(a)条发出《纪律处分罚款指引》。该指引见于证监会网站的"法例及监管手册"-"监管手册"-"守则、指引及通函"。 4. 详情请参阅证监会于2004年11月25日发出的新闻稿。最后更新日期2012年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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