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管理法令处分案(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36432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10月26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36432号受处分人: 华南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22955774 地址:略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黄○○ 地址:略主旨: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72万元罚锾,并依洗钱防制法第7条第5项规定处新台币50万元罚锾。事实:本会检查局于111年9月15日至10月4日对受处分人进行一般业务检查,发现受处分人未依规定办理内部人员开立帐户作业、未落实办理客户受托买卖额度及财力征提审核作业、未落实查证同一ip下单原因与合理性、未确实办理委托买卖成交资料及保管机构资讯之通知与揭露、客户买卖交易之对帐单寄至受处分人内部人员电邮信箱及未依规定办理兴柜一般板股票流动量提供者报价作业等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与查核机制,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及未确实依客户风险等级办理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客户帐户定期审查作业、未确实办理疑似洗钱交易检核作业等缺失,核已违反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5条第1款、第3款、第8条及第15条第1款规定。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证券商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为之。复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证券商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者,处新台币24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锾。另依洗钱防制法第7条第5项规定,金融机构违反确认客户身分范围、留存确认资料之范围、程序、方式之办法者,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金融机构新台币50万元以上1千万元以下罚锾。二、本会检查局于111年9月15日至10月4日对受处分人进行一般业务检查,发现有下列缺失事项: (一)办理内部人员开立帐户作业,未将内部人员及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帐户与其他委托人区分,内部人员未成年子女届龄成年后,未变更为一般委托人帐户回归本人使用等情事,违反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商内部人员在所属证券商开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3条第1项及第2项,及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下称内控标准规范)ca-11110普通交易帐户开户手续及审核作业规定。 (二)办理客户受托买卖额度及财力征提审核作业,委托人为限制行为人其单日买卖额度超逾新台币2千万元、对客户跨分公司单日买卖额度总归户达5百万元以上者,未征提总归户买卖额度30%之资力证明,违反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办理受托买卖业务了解委托人及征信与额度管理自律规则第10条第1项、第15条、第22条及内控标准规范ca-11120客户征授信作业规定。 (三)办理经纪业务,未落实查证是否为委托人亲自委托下单及以同一ip下单原因与合理性,违反内控标准规范ca-11210受托买卖及成交作业规定。 (四)办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有未于确认成交日将委托买卖相关资料以电话等方式通知或作成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以及未详实登载复受托金融机构于非属专业机构投资人之对帐单,违反证券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管理规则第23条第1项、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证券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19条第2项及内控标准规范ca-18330受托买卖及成交作业规定。 (五)办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业务,有对客户买卖交易之对帐单寄至公司内部人员电邮信箱,未检核其合理性,违反内控标准规范ca-11140客户帐户之管理规定。 (六)办理兴柜一般板股票流动量提供者报价作业,未对所推荐兴柜股票每一营业日第一笔报价订定调整比率之限额及其处理程序,违反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兴柜一般板股票推荐证券商内部作业办法应行记载事项要点第3点及内控标准规范ca-18210推荐证券商议价买卖作业(一般板)规定。 (七)办理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客户帐户定期审查作业,未依其自订客户姓名检核比对与筛选逻辑办理;不当以姓名检核日期作为已办理定期审查日期;以及未征提外国机构投资人客户身分证明相关资料,违反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5条第1款、第3款、第8条及所订洗钱及资恐风险评估注意事项第11条规定。 (八)办理疑似洗钱交易检核作业,对符合疑似洗钱交易态样之交易,有审核说明与事实不符之情事,违反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三、上开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与查核机制及违反洗钱防制法令,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5条第1款、第3款、第8条及第15条第1款规定,爰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及洗钱防制法第7条第5项规定处分如主旨。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机关)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华南永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黄○○先生) 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陈○○先生)、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陈○○先生)、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证券期货局主计室、证券期货局秘书室、证券期货局证券商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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