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ident Securities 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违反证券管理法令处分案。 (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579781号;金管证券字第1120357978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10月25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579781号受处分人: President Securities 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23218183 地址:略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oo 地址:略主旨: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24万元罚锾。事实: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112年6月14日及15日对受处分人南京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该分公司前受托买卖业务人员鲁oo (下称鲁员)有代客户保管款项之情事,以及该公司未依规定期限办理受雇人诉讼申报,显示受处分人未善尽监督管理责任且未落实内部控制制度,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第4条第2项及37条第18项规定。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证券商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为之;同规则第4条第2项规定,证券商或其董事、监察人及受雇人因经营或从事证券业务,发生诉讼、仲裁或为强制执行之债务人,或证券商为破产人、有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之情事,应于知悉或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申报;同规则第37条第18款规定,证券商经营证券业务,不得代客户保管有价证券、款项、印鉴或存折。复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证券商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者,处新台币24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锾。二、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112年6月14日及15日对受处分人南京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前受托买卖业务人员鲁员有代客户保管款项之情事,以及未依规定期限办理受雇人员诉讼申报,核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4条第2项及第37条第8项规定。三、上开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第4条第2项及第37条第8项规定,爰依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处分如主旨。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机关)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 President Securities 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林oo先生) 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陈oo先生)、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陈oo先生)、本会证券期货局主计室、证券期货局秘书室、证券期货局证券商管理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10月25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字第1120357978号受处分人:鲁oo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外国人之国籍及居留证编号:ooooo 地址:略主旨:命令 President Securities 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统一证券) 停止受处分人2个月业务之执行,并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将执行情形报会备查。 (另受处分人目前未在证券商任职,请副本收文者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注记列管。) 事实: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112年6月14日及15日对统一证券南京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有代客户保管款项之情事,核已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11款规定。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依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11款规定,证券商之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不得代客户保管有价证券、款项、印鉴或存折。又依证券交易法第56条规定,主管机关发现证券商之董事、监察人及受雇人,有违背本法或其他有关法令之行为,足以影响证券业务之正常执行者,得随时命令该证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业务之执行。二、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112年6月14日及15日对统一证券南京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有代客户保管款项之情事,核已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11款规定。三、前揭违规事实,受处分人之行为已影响证券业务之正常执行,爰依证券交易法第56条规定处分如主旨。注意事项: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正本: President Securities 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林oo先生)、鲁oo 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陈oo先生) 、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陈oo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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