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期货管理法令裁处案(金管证期罚字第1120354230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9月6日发文字号:金管证期罚字第1120354230号受处分人: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略地址:略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地址:略主旨:处新台币12万元罚锾。事实: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于○○○年○月○日对受处分人进行专案查核,发现受处分人杠杆交易商业务员涉及就黄金、外汇价格未来走势,向现有客户提供看多、看空建议情事,与受处分人杠杆交易商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不符,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所订内部控制制度之规定,核已违反期货管理法令。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锾:…二、违反依…第80条第4项…所发布之命令」为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所明定;次按「杠杆交易商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前项内部控制制度为之。」为杠杆交易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所明定。 (二)经查受处分人杠杆交易商业务员○○○(下称○员)○○○年○月间于line群组发言涉及就黄金、外汇价格未来走势,向现有客户提供看多、看空建议情事,与受处分人杠杆交易商内部控制制度ca-21100「杠杆保证金契约交易」五十二、「杠杆交易商应管理其销售人员之行为,…(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建议买卖讯息」规定不符,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所订内部控制制度之规定,核有违反杠杆交易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 (三)上开违规行为有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年○月查核报告、受处分人及○员○○○年○月○○日陈述意见书为证,爰依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规定裁处如主旨。二、法令依据: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杠杆交易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机关)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应受送达人:代表人○○○先生) 副本: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先生)、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女士)、本会证券期货局(主计室)、证券期货局(秘书室)、证券期货局(期货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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