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管理法令处分案。 (金管证券罚字第1120383959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8月31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字第1120383959号受处分人: Cathay Securities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略地址:略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〇〇〇地址:略主旨:受处分人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爰依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对受处分人予以警告处分,并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150万元罚锾。事实: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交所)对受处分人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有未确实对凭证系统连线机制进行参数容量测试、未确实执行应用系统压力测试作业、所订网际网路下单服务品质作业细则未包含完整之交易安全性及稳定性规范、未订定凭证系统故障复原标准作业程序,及凭证系统资料库主机未有足够之资源配置等缺失情事,显示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按「证券商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处罚外,主管机关得视情节之轻重,为下列处分,并得命其限期改善︰一、警告。…」、「证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各该事业或公会新台币3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四、证券商…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分别为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1款及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所明定;「证券商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前项内部控制制度为之。」为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所明定。二、证交所对受处分人进行查核时,发现受处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凭证系统上线时未对凭证系统连线机制之系统参数进行测试,违反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下称内控标准规范)cc-19000系统开发及维护(十三)规定。 (二)未确实执行应用系统压力测试作业,违反内控标准规范cc-17020电脑系统及作业安全管理(六)规定。 (三)网际网路下单服务品质作业细则未包含完整之交易安全性及稳定性规范,违反内控标准规范cc-17010网路安全管理(八)规定。 (四)未制定凭证系统故障复原标准作业程序,并落实执行且留存纪录,违反内控标准规范cc-20000持续营运管理(二)规定。 (五)未考量凭证虚拟主机资源共用情境,导致凭证系统资料库主机未有足够之资源配置,违反内控标准规范cc-17020电脑系统及作业安全管理(五)规定。三、上开缺失有证交所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及〇〇月〇〇日函、受处分人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及〇〇日陈述说明书为证,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爰依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1款及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处分如主旨。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机关)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 Cathay Securities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庄〇〇先生) 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〇〇先生)、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陈〇〇先生)、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陈〇〇先生)、本会检查局、本会证券期货局(主计室、秘书室、证券商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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