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期货管理法令裁处案(金管证期罚字第1120347281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8月21日发文字号:金管证期罚字第1120347281号受处分人: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略地址:略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地址:略主旨:处新台币24万元罚锾。事实: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期交所)于○○年○○月○○日、○○月○○日、○○年○○月○○日、○○月○○日及○○月○○日对受处分人进行例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开放非内部人员(客户)自携私人电脑设备连接公司内部网路下单,惟受处分人建置之电脑使用者ip配置表未包含外来电脑所使用的ip,且未订定具体之控管措施或作业程序,核已违反期货管理法令。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锾:…二、违反依..第56条第5项. .所发布之命令者」为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所明定;次按「各服务事业之内部控制制度系由服务事业经理人所设计,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会、经理人及其他员工执行之管理过程,其目的在于促进服务事业之健全经营,以合理确保下列目标之达成:…三、相关法令规章之遵循」、「各服务事业应考量本事业及其子公司整体之营运活动,设计并确实执行其内部控制制度,且应随时检讨,以因应事业内外在环境的变迁,俾确保该制度之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期货商应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订定之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及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货相关机构订定之期货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之规定,订定内部控制制度」及「期货商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前项内部控制制度为之」,分别为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4条第1项第3款、第6条第2项、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1项及第2项所明定。 (二)受处分人开放非内部人员自携私人电脑设备于资讯阅览室连接公司内部网路下单,有下列违规情事,核已违反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 1、受处分人建置之电脑使用者ip配置表,未包含外来电脑所使用的ip,与其内部控制制度「cc-27010网路安全管理」有关「(五)电脑病毒及恶意软体之防范:6.应建置电脑使用者ip配置表,包含控管外来电脑所使用的ip,以便即时隔离中毒电脑,阻绝继续扩散。」之规定不符。 2、受处分人未就非内部人员使用公司内部网路之资安防护机制订定具体之控管措施或作业程序,恐有危及公司内部网路安全性之虞,且申请文件无法有效确认非内部人员实际填写时间及有效期限,显示其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之有效性不足,与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4条第1项第3款及第6条第2项规定不符。 (三)上开违规行为有期交所○○年○○月○○日函报之查核报告、受处分人○○年○○月○○日陈述意见书为证,爰依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规定裁处如主旨。二、法令依据:期货交易法第119条第1项第2款、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4 条第1 项第3 款及第6 条第2 项、期货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1项及第2项。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机关)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本会证券期货局主计室、证券期货局秘书室、证券期货局期货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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