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F Securities股份有限公司及前受雇人违反证券管理法令处分案(金管证券罚字第1110360776号;金管证券字第11103607762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4月19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罚字第1110360776号受处分人: IBF Securities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事业统一编号:23535744 地址:台北市大同区重庆北路3段199号地下1楼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 地址:台北市大同区重庆北路3段199号地下1楼主旨: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核处新台币48万元罚锾。事实: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交所)于111年4月11日及12日、111年7月7日、8日及12日对受处分人北投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所属经理人与客户有借贷款项情事、未查证同一ip下单原因及合理性并留存纪录、未确实办理征信与额度审核以及受理非本人而未具客户委任书之代理人委托买卖情事,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第37条第13款之规定。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依据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规定,证券商业务之经营,应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为之;同规则第37条第13款规定,证券商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户委任书之代理人申购、买卖或交割有价证券之行为。又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证券商未确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者,处新台币24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锾。二、证交所于111年4月11日及12日、111年7月7日、8日及12日对受处分人北投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分公司经理人与客户有借贷款项情事,核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9款规定。 (二)对内部人与客户及客户间网路下单同一ip位址情形,未查证同一ip下单原因及合理性并留存纪录,违反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ca-11210受托买卖及成交作业(四十七)规定。 (三)受托买卖业务人员有未详为查证委托人征信资料表事项,即办理征信与额度审核以及受理非本人而未具客户委任书之代理人委托买卖情事,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ca -11120客户征授信作业(一)1.及证券商管理规则第37条第13款规定。三、上开缺失显示受处分人未落实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核已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及同规则第37条第13款规定,爰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之1第1项第4款规定处分如主旨。缴款方式: 一、缴款期限:自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二、请依(机关)检附之缴款单注意事项办理缴纳。注意事项: 一、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受处分人仍应缴纳罚锾。二、受处分人如逾本处分所定缴款期限不缴纳罚锾者,即依行政执行法第4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办理行政执行。正本: IBF Securities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王○○先生) 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陈○○先生) 、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陈○○先生)、证券期货局(主计室)、证券期货局(秘书室)、证券期货局(证券商管理组) ---------- --------------------------------------------------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处书受文者:如正副本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4月19日发文字号:金管证券字第11103607762号受处分人:张○○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外国人之国籍及居留证编号:略地址:略主旨:命令宏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远证券)停止受处分人2个月业务之执行,并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将执行情形报会备查。事实: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交所)于111年4月11日及12日、111年7月7日、8日及12日对 IBF Securities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票证券)北投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与客户有借贷款项情事,核已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9款规定。理由及法令依据: 一、依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9款规定,业务人员不得与客户有借贷款项情事。复依证券交易法第56条规定,主管机关发现证券商之受雇人有违反本法或相关法令,致影响证券业务之正常执行情事,主管机关得命令所属证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业务之执行或解除其职务。二、证交所于111年4月11日及12日、111年7月7日、8日及12日对国票证券北投分公司进行查核,发现受处分人与客户有借贷款项情事,核已违反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第9款规定。三、前揭违规事实,受处分人之行为已影响证券业务之正常执行,爰依证券交易法第56条规定处分如主旨。注意事项: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二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正本:宏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姜○○先生)、张○○先生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代表人陈○○先生)、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人陈○○先生)、 IBF Securities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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