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BC Nikko Securities Inc. 和 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Inc. 的行政訴訟
今天, SMBC Nikko有限公司(東京都千代田區,法人編號 7010001125714。以下" SMBC Nikko “它被稱為。 ) 和 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Inc.(東京都千代田區,公司編號 2010001081053;以下簡稱“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ii.三井住友銀行(東京都千代田區,法人編號 5010001008813,以下簡稱“三井住友銀行”)和三井住友金融集團除採取行政措施外,還將受到以下 iii.我已發出如下報告請求令。一世。 SMBC Nikko行政訴訟處置原因 SMBC Nikko經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檢查,認定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並於 2022 年 9 月 28 日提出行政訴訟建議。 (一)以穩定上市股票市場價格為目的的非法購買等 SMBC Nikko業務方面,作為“大宗要約”交易(以下簡稱“博”)交易價格基礎的10只上市股票,在博執行當日收盤價等較上年同期大幅下跌。並企圖將股價維持在一定水平,違反金融商品交易法施行令第20條規定,以一系列限價指令買入為目的為穩定每隻股票的市場價格,提出購買要約(以下簡稱《法案》)。本案的行為被認定為違反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159 條第 3 項。此外,該法案 SMBC Nikko,由於市場監督系統不足以檢查和防止不公平交易以及業務管理系統不足,以確保徹底的合法合規和適當的業務運營。 (二)市場監管體係不健全 SMBC Nikko牙齒, SMBC Nikko交易趨勢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提取的交易將按照一定的標準(包括自行交易)、根據交易內容和客戶過去的交易狀態等進行篩選.,例如採訪和提醒(以下簡稱“措施”)和在這種情況下,該行為的10個問題中有8個被提取為系統中涉嫌不公平交易的交易。 SMBC Nikko採取措施的標準是針對多日發生的交易制定的。不適用。再次, SMBC Nikko ,對於與大宗交易等特定事件相關的自我交易,無論是否被系統提取,都會進行交易審查(以下簡稱“事件審查”)。但是,bo 不受事件篩選,雖然存在類似於大宗交易的風險等,比如在自我交易中參與收盤價的激勵。由於這些原因,沒有對任何交易採取任何行動。從上面的情況來看, SMBC Nikko這是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40 條第 2 項的規定,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123 條第 1 款第 12 項等的規定,承認適用。另外,上述情況 SMBC Nikko除了對自營交易風險認識不足外, SMBC Nikko據了解,這是由於管理團隊未能根據市場監管案件數量的增加升級系統和完善貿易監管系統。 (三)企業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 SMBC Nikko在執行bo時,我們事先確認了買方客戶的購買意向等,但當時, SMBC Nikko相當多的銷售代表提供解釋,買家和客戶可以猜測bo的執行日期。這種情況被認為是通過給打算在交易執行當天賣空的客戶提供機會而引發賣空的因素之一。 SMBC Nikko從考慮引入bo的階段(2012年),就存在買家和客戶賣空bo發行會扭曲發行價格形成的擔憂。關於撥備方式等。 SMBC Nikko公司內部沒有進行適當的討論,就開始了這項工作。還有,在那之後 SMBC Nikko2010年,標的標的股票在執行當天實際下跌,引發了對價格形成的擔憂等問題,但未採取有效應對措施。像上面一樣 SMBC Nikko與博相關的經營狀況可能會損害市場的公平性,認定為適用。另外,上述情況 SMBC Nikko,優先推廣自己的業務, SMBC Nikko缺乏作為市場把關人的意識,如缺乏改善薄問題的意識,以及適當了解業務風險和問題、審查產品特性等有效措施。 SMBC Nikko ,認識到企業管理系統存在缺陷,以確保適當的業務運營。 (4) 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44 條之 3 第 1 款第 4 項,與銀行合作的不適當的業務操作與銀行合作,第 153 條第 1 款第 7 項的金融工具業務等內閣辦公室條例,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金融工具經營者(限於從事第一類金融工具業務的)應當就該金融工具經營者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的非公開信息等,除非發行人等事先書面或電磁記錄同意,金融工具業務經營者的母公司等或子公司等以及有關發行人的未公開信息等應不被接收或提供。它是然而, SMBC Nikko ,在承認法人客戶已請求暫停信息共享或未獲得母公司三井住友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同意的同時,多次提供和接收有關法人客戶的非公開信息,和這個 SMBC Nikko內部共享。 (案例一)關於三井住友銀行等多家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a的股份,關於出售該等股份的非公開信息,a公司的負責人本人告訴三井住友銀行, SMBC Nikko要求停止向然而, SMBC Nikko儘管高管和員工知道停止提供信息的請求,但為了獲得在二次發行中擔任牽頭經辦人的職位,高管和員工並未披露有關時間、金額、方式等的信息。向三井住友銀行的二次發行。多次收到來自 SMBC Nikko與相關人員分享後,我正在計劃銷售策略。而且, SMBC Nikko在二次發售中,執行官 SMBC Nikko要求三井住友銀行與A公司合作以取得該職位。 (案例二) SMBC Nikko三井住友銀行將分別向上市公司b提供通過與b公司的交易獲得的關於b公司收購c公司以及與收購相關的融資(以下簡稱“收購等”)的信息。 ,未經b公司事先同意, SMBC Nikko和三井住友銀行已書面承諾不會分享。然而, SMBC Nikko雖然 SMBC 未事先獲得 b 公司的同意,但高管和員工多次從 SMBC 收到有關收購等未披露的信息,以及 SMBC Nikko它與內部人員共享。再次, SMBC Nikko官員和僱員 SMBC Nikko未經 b 公司事先同意,將從 b 公司獲得的未公開信息轉讓給三井住友銀行。 (案例3)上市公司d持有上市公司e的多數股權,兩家公司處於所謂的母子公司上市關係。)正在考慮中。關於此事,d 公司的高管本人要求 SMBC 確保徹底管理有關 tob 的信息,並將信息披露給 SMBC 內的最低必要成員。然而, SMBC Nikko管理人員和員工在認識到徹底管理此類信息的必要性的同時,應多次從三井住友銀行收到有關該 tob 的未公開信息並公開此類信息。 SMBC Nikko它與內部人員共享。 SMBC Nikko上述行為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44條之3第1款第4項,被視為屬於內閣府金融商品業務條例等第153條第1款第7項規定的行為。行動,完成。此外,上述行為 SMBC Nikko在認識到高級職員和僱員不得在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交換信息的同時, SMBC Nikko以利益為先 SMBC Nikko在推進銀證合作業務的過程中,認識到執行官自己也參與了接收未披露信息和與內部各方共享信息的過程。 SMBC Nikko因此,人們認識到這是由於缺乏法律合規意識。 2.令內容 〇 停業令(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2 條第 1 款)自 2012 年 10 月 7 日至 2023 年 1 月 6 日停業。 〇 業務改善令(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條) (1) 經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檢查確認 i. 1.對於第(1)至(3)項的事實(以下簡稱“市場操縱案件”),為了確保業務的穩健和適當,應執行以下措施。 (1) 以本次處罰為基礎明確經營責任 (2) 對市場操縱事件的根本原因進行分析,迅速制定有效的經營改善計劃,包括以下幾點,並穩步推進・強化經營管理體制和內部控制系統(包括防止不正當交易的系統) ・培養注重合規的健全組織文化 i. 1.為確保第(四)項事實(以下簡稱“銀行證券防火牆違規事件”)業務的穩健、正常運行,我們將在分析銀行證券防火牆違規原因的基礎上防止再次發生。為此,應及時制定有效的業務改善計劃,包括以下幾點,並穩步實施。・加強業務管理系統和客戶信息管理系統 ・提高與客戶信息管理相關的合規意識(4)暫時在季度結束後15日內書面報告上述(3)項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