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 Create Japan Co., Ltd. 的行政訴訟
基於 Create Japan Co., Ltd. 的測試結果的建議 1。推薦內容 關東地方財政局局長設立Create Japan Co., Ltd.(東京都中央區,法人編號5010001141300,社長井尾義夫,資本金3.03億日元,專職幹部及員工53人,金融1類金融工具業務經營者,第二類金融工具業務,以下簡稱“公司”)經檢查,發現該金融工具經營者存在以下問題,故今日證券及外匯監督委員會 建議首相和金融廳長官根據金融廳設置法第 20 條第 1 項的規定採取行政行動。 2.事實:由於經營管理制度極差等原因,大量銷售代表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斷不斷地違反法律法規。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間,我公司32名銷售人員為74名潛在客戶開立新賬戶,經對本次交易相關電話營銷情況的審查,確認了以下事實。 A. 違反確認接受邀約意向的義務 為避免潛在客戶拒絕邀約開立新賬戶而無法進行邀約,10名銷售代表要求18名准客戶接受邀約。在此之前,招標是在沒有確認是否有意接受招標的情況下進行的。 B 違反禁止再次招攬 30 名銷售代表表示將拒絕繼續向 40 名潛在客戶招攬,但他們優先提高自己的銷售業績,並在日後打電話再次招攬。本公司上述行為,視為屬於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38 條第 5 款。此外,上述乙方在本公司的行為,屬於該法第38條第6款的規定。 (2) 業務管理系統等方面的粗心大意 上述(1)中所述的情況最遲自2016年4月以來一直持續不斷地被認識,發現了以下運營問題。 A. 總裁兼代表董事只要沒有客戶的投訴,就容易認定遵守法律法規沒有問題。或這些事項的討論在公司內部進行。 B. 為維持和擴大公司業務範圍,負責銷售的負責人寧願容忍上述(1)所述的違法違規行為,不顧違法行為進行銷售和許多銷售人員的規定。我讓C、內部控制負責人不認識對銷售人員日常銷售活動進行監控的必要性,未建立管理制度,通過監控確保合規。如前所述,公司管理層因優先為公司獲取利潤而忽視了法律法規的遵守,被認為是極其草率的。 (注)上述(2)中的社長、代表董事等以檢查基準日(2020年1月24日)時的職務記載。 (參考條款) ○ 金融工具和交易法(1948 年第 25 號法)(摘錄)(禁止行為) 第 38 條 金融工具經營者等或其官員或僱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略)1~4 (略) 5. 金融工具交易合同(考慮到金融工具交易合同的內容和其他情況,限制為保護投資者所必需的政令規定的合同) (vi) 金融工具交易合同(考慮金融工具交易合同的內容和其他情況),僅限於政令規定的客戶。為保護投資者所必需的。) 客戶不簽訂金融工具交易合同的意圖 禁止儘管已經表明要進行招攬的事實(包括不這樣做的意圖)繼續招攬的行為(以下省略)等) 第 16-4 條(省略)和(i) 代表客戶在市場衍生品交易中進行以下交易的中介、經紀(不包括證券清算經紀等)或代理,或提供經紀、經紀或代理委託這些交易:買賣當事人買賣金融工具之契約(本法第二條第二十四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列者,或下同,適用本項)及出售或購買 承諾支付或收取對價的購買和出售作為出售或回購標的金融工具的交易。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支付和接收差價來結算的交易(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