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廳

2000年政府監管

日本金融服務局(FSA)監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務提供商,包括外匯經紀商。 FSA的最終目的是維持該國的金融體係並確保其穩定性。它還負責保護證券投資者,保險保單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種不同方式實現其目標,包括制定規劃和政策,監督金融服務提供商,監督證券交易以及審查私營部門的金融機構。 FSA成立之初只是一個行政機構,但是在2001年成為日本內閣府的外部代表時,其職責有所擴大。它不僅接管了金融重組委員會的職責,還負責承接破產的金融機構。如今,FSA對日本財務大臣負責,並承擔著廣泛的責任。

披露交易商
Warning 業務調整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監管號匹配
  • 披露時間 2006-06-07
  • 處罰原因 (1) 本公司執行董事、法律管理部總經理如客戶工作地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有上市公司等,已建立客戶登記為上市公司知情人等製度等沒有。 (二)法務管理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系統負責人未按職責為上市公司等工作的客戶辦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手續。
披露詳情

針對 Monex, Inc. 的行政訴訟

2006年06月07日 金融廳對Monex,Inc.的行政處分 經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審查,發現Monex,Inc.違反法律法規,請求行政處分。建議製作(2006 年 5 月 31 日在新窗口中打開)。 1. 為防止不公平交易而對客戶證券交易等進行的管理不當在這種情況下,尚未建立將客戶註冊為上市公司內部人等的製度。 (二)法務管理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系統負責人未按職責為上市公司等工作的客戶辦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手續。因此,他們在上市公司等關聯公司客戶的內幕信息登記存在大量遺漏的情況下運作。因此,客戶的證券交易等管理不完善。我們在不足以阻止公平交易的條件下運作。本公司及其員工實施的上述行為,根據《證券公司法》第43條第2款等,被視為內閣府條例第10條第4款規定的“證券公司交易等”。根據《證券交易法》,被認定為經營屬於“經營狀況等不足以防止與企業信息相關的不正當交易的情形”的業務行為。 2、證券業務電子信息處理系統管理不完善 部分上市股票存在交易價格計算錯誤的問題,系未進行必要的程序修正所致。 (2) 由於我公司發生多起系統故障,2005年10月12日,我司受機關責令報告故障原因及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掌握外部系統變更的影響程度而不放過,徹底確認系統是否需要修改,內容是否有問題。上述(1)中的故障與2005年8月29日發生的故障幾乎相同,原因是未能忽視JASDAQ證券交易所新系統遷移的影響程度。關於業務,公司係統管理員的執行官根據大阪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的變化更改了公司係統的程序。我疏忽了,儘管我可以很容易地弄清楚.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第 2 項,關於證券公司行為規定的內閣府條例第 10 條第 11 項等禁止本公司及其員工實施的上述行為。它屬於經營業務的行為,屬於“處理組織的管理被認為不充分的情況”。基於上述情況,今天對該公司採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 業務整改令 (一)調查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大面積漏報原因,明確貴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管理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檢查登記工作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具體整改措施,包括系統的開發。 (二)今年2月27日發生的系統故障,與去年8月的系統故障原因幾乎相同,但去年12月28日向有關部門報告的防復發措施是完全有效的。調查原因故障,並建立有效的系統管理系統,包括審查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三)明確管理層(包括管理層)對上述(一)、(二)項的發生的責任。 (4) 提高幹部和員工的守法意識,並實施正確業務操作所需的培訓。 (5) 2006年7月7日前書面報告上述(1)至(4)的答复情況。 (注) 1.關於上述(1),請特別說明合併時引入新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的背景,管理層如何參與引入並做出決策。 2.針對上述(2),確認對運營管理外包系統的檢查制度的有效性,並製定必要的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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