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廳

2000年政府監管

日本金融服務局(FSA)監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務提供商,包括外匯經紀商。 FSA的最終目的是維持該國的金融體係並確保其穩定性。它還負責保護證券投資者,保險保單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種不同方式實現其目標,包括制定規劃和政策,監督金融服務提供商,監督證券交易以及審查私營部門的金融機構。 FSA成立之初只是一個行政機構,但是在2001年成為日本內閣府的外部代表時,其職責有所擴大。它不僅接管了金融重組委員會的職責,還負責承接破產的金融機構。如今,FSA對日本財務大臣負責,並承擔著廣泛的責任。

披露交易商
Warning 業務調整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監管號匹配
  • 披露時間 2010-09-16
  • 處罰原因 (1)檢查欺詐活動和客戶資產異常情況的職能形式化和膚淺(2)防止金融產品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不足等。
披露詳情

對東海東京證券株式會社的行政訴訟

2010 年 9 月 16 日金融廳 Tokai Tokyo關於對股份公司的行政處罰 Tokai Tokyo證券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並提出建議。在我司實地考察時,應客戶對我司的詢價,我司業務員連續10多年為特定客戶提供賠損和產量保證,之後,掩蓋資金 涉嫌擅自變賣客戶資產、非法套取現金的嫌疑。公司目前正在對此事的全部細節進行內部調查,本次檢查通過對公司金融產品事故防範制度等進行核查,發現了以下事實。 (1) 對欺詐活動和客戶資產異常情況的檢查功能形式化和膚淺。從銀行等設置的自動存取款機(以下簡稱“atm”)提取了數百次,共計約630次百萬日元。大部分取款是每天重複取款999,000日元,這是ATM的每日取款限額,並且在短時間內大大減少了客戶資產。沒有意識到這種情況。此外,從2007年10月到2010年5月,從2007年10月到2010年5月,銷售人員在一位聲稱提供收益保證等的客戶賬戶中,從atm取款約1000次,共計約1億日元。我存了日元。大部分存款是一天多次存款,ATM一次存款限額10萬日元,一天35次,多日350萬日元。雖然內控經理知道這種情況,但他沒有不進行任何特定的調查。 ○ 業務員負責的客戶,在關注系統和內部巡查中經常被指出存在短期流失、交易餘額大幅下滑、異地客戶等問題,以提取交易客戶應該密切關注。有尤其是在核查某項關注賬戶時,內控經理髮現: a. 經常指出在網點任職時間長、所負責客戶關係長期等問題,但沒有進行了特別調查。 (2)防范金融產品事故等再次發生的措施制定不充分 在檢查期間(2007年11月3日至2010年5月14日)發現公司相當於被解聘對涉及未經授權交易的案件採取防範措施。但是,也有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發現的損失賠償等惡意違法行為的情況。・我沒有加強。 ○公司已建立工作系列,員工不從招聘部門調動,或調動範圍僅限於某一地區。在這種制度下,員工往往長期在同一個營業廳工作,除了與客戶保持長期關係外,從防止金融產品事故等角度來看,核實業務細節的機會有限. 是一回事。本次檢查期間,曾發生過長期在同一分行任職的與上述職業相關的金融產品事件,營業員a也曾在同一分行任職一年長期從事上述工作。對此,公司未採取任何措施防範與員工長期任期相關的欺詐風險,例如未對曾在同一業務線或曾在同一銷售辦公室任職的員工實施集中監控。很長一段時間。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對金融商品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和財產狀況的保護,必須完善本公司的金融商品事故預防制度。被認為適用於某些情況。基於上述情況,今天對我公司採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 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條的業務改善命令 (1) 向受此醜聞影響的客戶提供適當的解釋,並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應對客戶。 (二)我們將根據證監會的調查結果,深入調查本次事件的根源,總結問題,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和加強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 為防止類似醜聞的發生,在管理團隊的領導下,我們將核查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狀態,檢查客戶資產的異常波動,並在分支機構進行日常相互制衡。制定防止再次發生的嚴厲措施,包括加強和審查人事管理制度。 ○ 為確保適當的業務運作的有效性,制定必要的製度和對管理人員和員工進行培訓等。 ○ 明確這件事的責任在哪裡。 ○請就上述事項,於2010年10月14日(星期四)之前書面向金融廳報告應對及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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