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和UBS AG Japan Branch的行政訴訟
關於對瑞銀證券株式會社東京分公司、UBS AG日本分公司的行政處罰一。 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 of 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 of UBS Securities Co., Ltd.(以下簡稱“我分公司”)經證券交易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委員會於 2011 年 12 月 9 日提出行政訴訟建議。鑑於該建議,本行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條及第 52 條第 1 項第 9 項的規定,於今日對我行採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1.推薦內容 ○ 對 UBS AG 東京分行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介紹負責人”),以及從 2007 年 2 月左右開始,與 Euroyen TIBOR 等(以下簡稱“TIBOR”)有關的不當行為最新的,(以下統稱為“介紹負責人等”),目的是改變TIBOR,以便有利於交易者A正在進行的與日元利率相關的衍生品交易..,並繼續做出要求改變投稿率等努力。交易者A所進行的行為是TIBOR(3個月),是在東京金融交易所上市的3個月期歐洲日元利率期貨的交易標的。鑑於以TIBOR為基準利率金融機構籌集和投資資金的利率,TIBOR是極其重要的金融基準,極不公平和惡意,存在損害市場公平性的風險。公認的是,公共利益和投資者保護。此外,最遲從2007年6月左右開始,交易員A繼續做出不當努力,例如要求更改瑞銀集團提供的日元LIBOR報價。此外,該分行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長期忽視、疏忽作為、措施不當等嚴重缺陷。這樣,(a)交易員A遊說負責人提交TIBOR,目的是為了分行作為自營交易進行的市場衍生品交易。(b)該行為在條款上被認為是極其不公平和惡意的。公共利益和投資者保護,例如損害市場公平的風險;(c) ) 交易員 A 正在使用日元 LIBOR 以及 TIBOR。第 52 條第 1 款第 9 項(在承諾的情況下與金融工具業務有關的欺詐或重大失當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視為適用。 2.指令詳情 (1) 指令暫停業務從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至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TIBOR-和LIBOR相關的衍生交易(與履行現有合約相關的交易)等)。 (2) 業務改進令 (a) 明確違反上述法律的責任。 (b) 官員和僱員徹底遵守法律。 (c) 制定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包括加強和加強業務管理和業務運營系統。 (d) 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前報告上述(a)至(c)的執行情況,2012年3月前報告(b)和(c)的進展情況。在 3 月 30 日星期五之前寫作,此後每三個月寫作一次,並根據需要不時寫作。二。根據對 UBS AG Japan Branchs(以下簡稱“本行”)的 UBS AG Japan Branchs 進行的檢查結果和基於此類檢查的報告內容,今天,為了確保穩健和適當的運營,本行已採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1.處分理由 根據金融廳現場檢查(2011 年 11 月 22 日通知)及日本分行根據銀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48 條規定的報告,東京支行瑞銀證券東京分行的工作人員不斷就 TIBOR 提交利率與銀行工作人員接洽。然而,儘管採取了這些行動,但內部控制系統仍存在問題,例如未向管理層適當報告等。 2.命令的詳細內容 基於銀行法第 47 條第 2 款和第 4 款以及第 26 條第 1 款的命令 (1) 為確保穩健和適當的業務運營,實施以下內容。 (a) 幹部和員工徹底遵守法律 (b) 加強內部控制系統 (c) 制定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在 2012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二)之前提交改進計劃並立即實施。 (3)以上(2)項執行後,至業務改善計劃實施完成,第一日期為2012年3月30日(週五),每三日總結一次進度、實施及改善情況此後幾個月。在下個月的 15 日之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