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廳

2000年政府監管

日本金融服務局(FSA)監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務提供商,包括外匯經紀商。 FSA的最終目的是維持該國的金融體係並確保其穩定性。它還負責保護證券投資者,保險保單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種不同方式實現其目標,包括制定規劃和政策,監督金融服務提供商,監督證券交易以及審查私營部門的金融機構。 FSA成立之初只是一個行政機構,但是在2001年成為日本內閣府的外部代表時,其職責有所擴大。它不僅接管了金融重組委員會的職責,還負責承接破產的金融機構。如今,FSA對日本財務大臣負責,並承擔著廣泛的責任。

披露交易商
Sanction 暫時停止營業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監管號匹配
  • 披露時間 2011-12-16
  • 處罰原因 與Euroyen TIBOR等相關的不當行為
披露詳情

對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和UBS AG Japan Branch的行政訴訟

關於對瑞銀證券株式會社東京分公司、UBS AG日本分公司的行政處罰一。 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 of UBS Securities Co., Ltd. Tokyo Branch of UBS Securities Co., Ltd.(以下簡稱“我分公司”)經證券交易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委員會於 2011 年 12 月 9 日提出行政訴訟建議。鑑於該建議,本行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條及第 52 條第 1 項第 9 項的規定,於今日對我行採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1.推薦內容 ○ 對 UBS AG 東京分行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介紹負責人”),以及從 2007 年 2 月左右開始,與 Euroyen TIBOR 等(以下簡稱“TIBOR”)有關的不當行為最新的,(以下統稱為“介紹負責人等”),目的是改變TIBOR,以便有利於交易者A正在進行的與日元利率相關的衍生品交易..,並繼續做出要求改變投稿率等努力。交易者A所進行的行為是TIBOR(3個月),是在東京金融交易所上市的3個月期歐洲日元利率期貨的交易標的。鑑於以TIBOR為基準利率金融機構籌集和投資資金的利率,TIBOR是極其重要的金融基準,極不公平和惡意,存在損害市場公平性的風險。公認的是,公共利益和投資者保護。此外,最遲從2007年6月左右開始,交易員A繼續做出不當努力,例如要求更改瑞銀集團提供的日元LIBOR報價。此外,該分行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長期忽視、疏忽作為、措施不當等嚴重缺陷。這樣,(a)交易員A遊說負責人提交TIBOR,目的是為了分行作為自營交易進行的市場衍生品交易。(b)該行為在條款上被認為是極其不公平和惡意的。公共利益和投資者保護,例如損害市場公平的風險;(c) ) 交易員 A 正在使用日元 LIBOR 以及 TIBOR。第 52 條第 1 款第 9 項(在承諾的情況下與金融工具業務有關的欺詐或重大失當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視為適用。 2.指令詳情 (1) 指令暫停業務從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至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TIBOR-和LIBOR相關的衍生交易(與履行現有合約相關的交易)等)。 (2) 業務改進令 (a) 明確違反上述法律的責任。 (b) 官員和僱員徹底遵守法律。 (c) 制定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包括加強和加強業務管理和業務運營系統。 (d) 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前報告上述(a)至(c)的執行情況,2012年3月前報告(b)和(c)的進展情況。在 3 月 30 日星期五之前寫作,此後每三個月寫作一次,並根據需要不時寫作。二。根據對 UBS AG Japan Branchs(以下簡稱“本行”)的 UBS AG Japan Branchs 進行的檢查結果和基於此類檢查的報告內容,今天,為了確保穩健和適當的運營,本行已採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1.處分理由 根據金融廳現場檢查(2011 年 11 月 22 日通知)及日本分行根據銀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48 條規定的報告,東京支行瑞銀證券東京分行的工作人員不斷就 TIBOR 提交利率與銀行工作人員接洽。然而,儘管採取了這些行動,但內部控制系統仍存在問題,例如未向管理層適當報告等。 2.命令的詳細內容 基於銀行法第 47 條第 2 款和第 4 款以及第 26 條第 1 款的命令 (1) 為確保穩健和適當的業務運營,實施以下內容。 (a) 幹部和員工徹底遵守法律 (b) 加強內部控制系統 (c) 制定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在 2012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二)之前提交改進計劃並立即實施。 (3)以上(2)項執行後,至業務改善計劃實施完成,第一日期為2012年3月30日(週五),每三日總結一次進度、實施及改善情況此後幾個月。在下個月的 15 日之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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