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2033809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20338098號
受處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地址:略
主旨: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之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本會檢查局對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公司)辦理金控集團對轉投資事業管理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之子公司永豐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證創投公司)對投資標的評等分類及調整分類原因未於管理季報敘明;對投資標的評價作業,未採用同業可比較公司最新財務資訊進行評估;對可比較公司之選取未具一致性或流動性折價前後不一致,且未說明變更理由及影響;評價作業採取比較值較高公司作為乘數進行評價;對可比較公司之乘數,未規範極端值之定義及處理方式,影響評價客觀性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督促永豐證創投公司落實執行投資標的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1年7月22日至8月3日對永豐金控公司辦理金控集團對轉投資事業管理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之子公司永豐證創投公司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永豐證創投公司對於連續3年虧損之投資標的,有未依其內部規章列為第二類持續追蹤案件,以及投資標的由第一類調整為第二類及嗣後調回第一類時,未說明調整分類原因,核已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稱內控標準規範)CM-19100「對子公司之監理」(二)4,有關公司對子公司經營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公司應訂定監督管理各子公司有價證券投資之政策與程序之規定。
(二)辦理未上市櫃股票評價作業,未依內部規章採用同業可比較公司最新財務資訊進行評估;對可比較公司之選取未具一致性或流動性折價前後不一致,惟未說明變更理由及影響;評價作業採取股價淨值比(P/B)及本益比(P/E)較高公司作為乘數進行評價,而非依內部規章取評價區間之中間值作為公允價值之估計值;另對可比較公司之乘數,未規範極端值之定義及處理方式,影響評價之客觀性等,核已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M-19100「對子公司之監理」(二)4之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督促子公司依其內部規章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