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2038395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959號
受處分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〇〇〇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受處分人予以警告處分,並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未確實對憑證系統連線機制進行參數容量測試、未確實執行應用系統壓力測試作業、所訂網際網路下單服務品質作業細則未包含完整之交易安全性及穩定性規範、未訂定憑證系統故障復原標準作業程序,及憑證系統資料庫主機未有足夠之資源配置等缺失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一、警告。…」、「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分別為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所明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證交所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時,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憑證系統上線時未對憑證系統連線機制之系統參數進行測試,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稱內控標準規範)CC-19000系統開發及維護(十三)規定。
(二)未確實執行應用系統壓力測試作業,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C-17020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六)規定。
(三)網際網路下單服務品質作業細則未包含完整之交易安全性及穩定性規範,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C-17010網路安全管理(八)規定。
(四)未制定憑證系統故障復原標準作業程序,並落實執行且留存紀錄,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C-20000持續營運管理(二)規定。
(五)未考量憑證虛擬主機資源共用情境,導致憑證系統資料庫主機未有足夠之資源配置,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C-17020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五)規定。
三、上開缺失有證交所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及〇〇月〇〇日函、受處分人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及〇〇日陳述說明書為證,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莊〇〇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〇〇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〇〇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〇〇先生)、本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