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2034728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20347281號
受處分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月○○日、○○年○○月○○日、○○月○○日及○○月○○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例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開放非內部人員(客戶)自攜私人電腦設備連接公司內部網路下單,惟受處分人建置之電腦使用者IP配置表未包含外來電腦所使用的IP,且未訂定具體之控管措施或作業程序,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期貨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分別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開放非內部人員自攜私人電腦設備於資訊閱覽室連接公司內部網路下單,有下列違規情事,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1、受處分人建置之電腦使用者IP配置表,未包含外來電腦所使用的IP,與其內部控制制度「CC-27010網路安全管理」有關「(五)電腦病毒及惡意軟體之防範:6.應建置電腦使用者IP配置表,包含控管外來電腦所使用的IP,以便即時隔離中毒電腦,阻絶繼續擴散。」之規定不符。
2、受處分人未就非內部人員使用公司內部網路之資安防護機制訂定具體之控管措施或作業程序,恐有危及公司內部網路安全性之虞,且申請文件無法有效確認非內部人員實際填寫時間及有效期限,顯示其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日函報之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6 條第 2 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