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和證券株式會社的行政訴訟
2006 年 12 月 1 日金融服務局 大和證券關於對股份公司的行政處罰 大和證券經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對該股份公司的檢查,認定其違法事實如下,並建議採取行政措施(opens in a new window)(2006年11月22日)。 (一)明知存在內幕交易風險,委託客戶買賣證券的行為 大和證券姬路支店投資銀行業務副經理A(以下簡稱“副經理A”)關於10月4日在證券公司姬路支店開立的c公司名下賬戶中兩次合計1500股的認購訂單2005年6月6日,證券交易法第166條規定,明知有違反第1條第1項規定之風險,未採取必要措施而接受相關採購訂單之情形如下:措施,例如請求寄售訂單。 (a) 因有以c公司等名義開戶的歷史,懷疑該戶口是以b公司職員名義開戶。 (b) 在收到採購訂單時,他知道有一個未披露的重要事實,即公司 b 將進行股票分割。 (c) 懷疑採購訂單是由 b 公司的一名高級職員下達的,而該訂單是由公司的另一位高級職員下達的。證券公司及副科長a的上述行為,根據《證券法》第42條第1項第10項,被認定為涉及證券公司行為規定等的內閣府令第4條第8項。交易法。完成。 (2) 認為客戶證券交易的管理狀況不足以防止與公司信息相關的不正當交易的情況。我在知道存在交易風險的情況下被委託買賣客戶的證券. 大和證券姬路支店長d(入職期間:2001年4月至2004年12月;以下簡稱“d支店長”)及其繼任支店長e(同: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至2009年3月。以下簡稱“支店”經理e”)在沒有採取充分措施防止內幕交易的情況下開展業務,如下所示。 (a) 分行經理 d 沒有採取足夠的措施來防止與其業務有關的內幕交易,具體如下。 B. 儘管公司原則上被指示禁止投資銀行人員作為一般規則負責證券交易業務,副科長a卻以c公司名義的賬戶進行交易。我指示並接受我負責接受訂單。關於以c公司名下的賬戶買賣b公司股票,我擔心從內幕交易等角度需要謹慎,所以我會小心a副經理的內幕交易等不過,他並沒有對分行內部管理人員作出同樣的指示,也沒有親自確認同一賬戶下b公司股票的交易情況等。 (b) 分公司經理e確認c公司為b公司的介紹客戶,繼續購買b公司的股份,儘管負責委託且知悉(1)、(b)所述重大事實的存在) 以上,沒有採取足夠的措施來防止內幕交易。證券公司的上述業務,分公司經理d和e未採取必要措施而從事業務的情況,由內閣府根據證券公司行為規範第43條第2項認定。證券交易法 被認定為政令第10條第4項。 (3) 副董事 A 未根據《身份驗證法》進行身份驗證而接受客戶買賣證券的指令,儘管懷疑是與a 借用b公司管理人員的姓名,僅進行了正式的賬戶身份識別,金融機構等對客戶等和存款賬戶等的身份識別未按本條例規定進行身份驗證防止未經授權使用法證券公司及副科長a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為《存款賬戶等非法使用防止及客戶本人確認施行法》第3條第1款第29項規定。金融機構等在進行“交易對方涉嫌以交易名義冒充本人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時屬於不進行身份驗證的行為,金融機構等被認定為違反不正當使用防止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綜上所述,本日決定根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項及存款賬戶不正當使用防止法第9條等規定,向本公司提供貸款。金融機構等進行客戶身份驗證,並採取了以下管理措施: 1. 2006年12月19日至2006年12月20日,在姬路分行的業務中,受證券交易法第166條限制的證券交易相關委託業務(經本公司批准的除外) ). 2.業務改進命令和糾正命令 (a) 徹底審查姬路支店的內部控制系統。 (二)明確造成本次行政處分的事實由誰負責。 (c) 驗證我們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系統,以及製定和實施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d) 通過培訓等,徹底提高全體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守法意識。 3.以上2項,請於2007年1月4日(星期四)前提交書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