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廳

2000年政府監管

日本金融服務局(FSA)監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務提供商,包括外匯經紀商。 FSA的最終目的是維持該國的金融體係並確保其穩定性。它還負責保護證券投資者,保險保單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種不同方式實現其目標,包括制定規劃和政策,監督金融服務提供商,監督證券交易以及審查私營部門的金融機構。 FSA成立之初只是一個行政機構,但是在2001年成為日本內閣府的外部代表時,其職責有所擴大。它不僅接管了金融重組委員會的職責,還負責承接破產的金融機構。如今,FSA對日本財務大臣負責,並承擔著廣泛的責任。

披露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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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監管號匹配
  • 披露時間 2011-04-15
  • 處罰原因 曾有報導稱,發現了一起營業員盜用客戶資產的案件,16人被騙走約8.8億日元。
披露詳情

針對 SMBC 日興證券的行政訴訟

2011 年 4 月 15 日金融廳 SMBC Nikko對股份公司的行政行為 1. SMBC Nikko某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50條第1項第8項及內閣府條例第199條第7項《金融商品業務》提交事故申報書等,在公司某分行,接到客戶詢問後發現了一起業務員詐騙客戶資產的案件。根據我們的調查,該營業員在同一家分行工作了 14 年零 6 個月,從大約 10 年前開始,從提交調查提案的 16 人那裡騙取了約 8.8 億日元。 2.金管局針對該報告,根據第56條的規定,向本公司通報了欺詐案件的詳細事實、發生的原因以及長時間未能被發現的原因—— 2 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項 經要求和核實報告,發現在遵守法律法規方面的經營態度和內部控制系統存在以下問題。 (1)針對以往的醜聞,公司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了檢討,發現存在以下問題,尚未建立預防和早期發現醜聞的製度,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胃。對長期在同一網點工作的銷售人員缺乏管理和考核制度。 B.對短時間內賣出大量資產並持續回籠資金的客戶管理不到位。 C。為防止銷售人員欺詐而禁止接受現金,與客戶的溝通不充分。 D.管理人員和人事管理部門對銷售人員的生活狀況了解不夠。 (2) 此外,管理團隊也缺乏對長期在同一分支機構工作的銷售人員的欺詐風險的認識,以及檢查異常提款的系統,這就夠了。 (3)雖然審計部認定受害人的交易需要謹慎,並確認了分行約談受害人的細節,但對個別交易的核實不充分,導致醜聞長期被忽視,並且內部審計沒有運作。 3.上述情況被視為金融商品交易法第51條規定的金融商品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狀況,為了公共利益或保護投資者需要改善的情況。基於上述情況,今天對公司採取了以下行政措施。 ○ 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51 條的業務改善命令 (1) 向受此醜聞影響的客戶提供適當的解釋,並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應對客戶。 (二)追究本次事件的根源,總結問題定位,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和加強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胃。為防止類似醜聞發生,在管理團隊的領導下,我們將核查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狀態,檢查客戶資產、存取款等異常波動情況,並在日常互動中制定嚴厲的措施防止再次發生,包括加強制衡和審查人事管理制度。 B.培養全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意識,例如對管理人員和員工進行培訓。 C。明確遵紀守法的經營理念。 (包括澄清責任所在。) D.確保內部審計職能的有效性。 (3) 於2011 年5 月13 日前,將上述業務改善計劃以書面形式報請金融廳,並立即實施。此外,暫按季度報告執行進度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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