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

2000年政府監管

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FSC)根據2001年12月頒布的《金融服務委員會法案》成立,是一家自治的金融監管機構。該機構負責向英屬維爾京群島內外的所有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和個人提供授權和監管服務,包括保險、銀行、信託服務、企業管理、投資業務、破產服務、公司註冊、有限合夥企業以及知識產權等。自2002年以來,FSC承擔了之前政府金融服務部的職能。作為金融服務監管者,該機構還負責促進公眾對金融體系及其產品的了解,制定監管活動範圍,減少金融犯罪並防止市場濫用。

披露交易商
Danger 未授權
披露摘要
  • 披露信息匹配 官方網址匹配
  • 披露時間 2021-02-17
  • 處罰原因 該實體沒有也從未獲得許可或受監管在區域內或從區域內開展投資業務或任何金融服務業務。
披露詳情

2021 年第 5 號公開聲明 - 供應商投資集團

2021 年第 5 號公開聲明 - 供應商投資集團公開聲明保護客戶、債權人或可能被 VENDOR INVESTMENT GROUP 招攬開展業務的人員,並讓公眾意識到該實體從未獲得 FSC 許可或監管以開展任何類型的金融服務業務。詳情如下:VENDOR INVESTMENT GROUP 正在流通偽造的投資業務許可證,並謊稱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獲得授權和許可,目的是通過作為 FSC 許可和監管的實體進行投資交易來開展投資業務。 FSC 特此通知公眾,VENDOR INVESTMENT GROUP 沒有也從未獲得許可或受監管在該領土內或從該領土內開展投資業務或任何金融服務業務。如果公眾在任何時候被要求與 VENDOR INVESTMENT GROUP 開展業務,應格外小心。請公眾向 FSC 提供有關據稱在領土內或從領土內經營的任何可疑實體以及此類實體從事的任何不當活動的任何相關信息。 FSC 根據 2001 年金融服務委員會法第 37A 條發布了本公開聲明。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