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

2000年政府監管

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FSC)根據2001年12月頒布的《金融服務委員會法案》成立,是一家自治的金融監管機構。該機構負責向英屬維爾京群島內外的所有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和個人提供授權和監管服務,包括保險、銀行、信託服務、企業管理、投資業務、破產服務、公司註冊、有限合夥企業以及知識產權等。自2002年以來,FSC承擔了之前政府金融服務部的職能。作為金融服務監管者,該機構還負責促進公眾對金融體系及其產品的了解,制定監管活動範圍,減少金融犯罪並防止市場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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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披露時間 2021-01-29
  • 處罰原因 該實體是一家前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於 2015 年 10 月 31 日解散並從公司登記冊中除名。FSC 特此通知公眾,GFC INVESTMENTS LIMITED 沒有也從未獲得許可或受監管進行投資業務,包括外匯交易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或來自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交易或任何其他類型的金融服務業務。
披露詳情

2021 年第 4 號公開聲明 - GFC INVESTMENTS LIMITED

2021 年第 4 號公開聲明 - GFC 投資有限公司保護可能被 GFC INVESTMENTS LIMITED 招攬開展業務的客戶、債權人或個人,並讓公眾意識到該實體從未獲得 FSC 許可或監管以開展任何類型的金融服務業務。詳情如下: GFC INVESTMENTS LIMITED 謊稱受 FSC 監管,從事包括外匯交易服務在內的投資業務,並據信流通偽造的投資業務許可證,謊稱是由 FSC 簽發的。金融服務業務,如果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或從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經營,或由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公司經營,則需要獲得 FSC 的許可和監管。 GFC INVESTMENTS LIMITED 是一家前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於 2015 年 10 月 31 日解散並從公司登記冊中除名。FSC 特此通知公眾,GFC INVESTMENTS LIMITED 沒有也從未獲得許可或受監管以開展投資業務,包括外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或來自英屬維爾京群島的貿易交易或任何其他類型的金融服務業務。如果公眾在任何時候被要求與 GFC INVESTMENTS LIMITED 開展業務,應格外小心。請公眾向 FSC 提供有關據稱在領土內或從領土內經營的任何可疑實體以及此類實體從事的任何不當活動的任何相關信息。 FSC 根據 2001 年金融服務委員會法第 37A 條發布了本公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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