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1971年政府監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金融機構的綜合監管機構。 1970年,議會通過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 促使在1971年1月1日成立了MAS。該法案的通過賦予了MAS監管新加坡金融服務業的權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已被授權擔任政府的銀行家和金融代理人。它也受委託來促進貨幣穩定,以及製定有利於經濟增長的信貸和匯率政策。 1977年4月,政府決定將對保險業的管理歸入MAS。 《證券業法》(1973)的監管職能也於1984年9月移交給了MAS。 MAS現在管理與貨幣,銀行業,保險,證券和金融部門有關的各種法規。自2002年10月1日與貨幣事務委員會合併以來,MAS還承擔貨幣發行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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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警示名單 投資者警示名單提供了一份人員名單,根據 MAS 可獲得的信息,i) 可能或可能被錯誤地認為是獲得許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由 MAS 授權或監管; ii) 已在商業信託或集體投資計劃中提供單位,而這些單位可能被或可能被錯誤地認為是由 MAS 授權、認可或註冊的; iii) 已做出投資要約,但可能或可能被錯誤地認為是在向 MAS 提交或註冊的文件中作出或附有該文件。此列表並非詳盡無遺,而是基於 MAS 在發佈時已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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