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因在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
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因在打擊洗錢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
2017年4月12日
證星國際期貨有限公司(現稱日發期貨有限公司(日發))因在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時沒有遵守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日發於2014年1月至7月期間在處理第三者存款及轉帳時犯有下列缺失,顯示其沒有採取充分措施減低洗錢風險:
多次在執行第三者存款前沒有向客戶取得恰當的書面指示及核證第三者的身分(註2);
沒有就第三者存款作出充分查詢及就相關發現備存妥善紀錄(註3);
沒有確保第三方存款的相關審批程序行之有效;
沒有向其職員提供充分的打擊洗錢培訓;及
沒有設定適當而有效的合規職能。
證監會認為,日發違反了其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以防止第三者資金轉帳所牽涉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責任。有關責任包括進行適當查詢以確保第三者資金轉帳與客戶的已知合法業務相符、備存該等查詢的紀錄、有效地實施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內部政策,以及向職員傳達該等政策。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日發曾一度違反《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將一筆款項由一名客戶的帳戶轉至其中一名負責人員的帳戶(註4)。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日發:
已在事後採取行動糾正其內部監控缺失;
在與證監會解決紀律處分行動一事上表現合作;
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就其內部監控措施進行檢討;及
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日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證監會於2003年4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條發出題為“有關提高商號遵守《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的能力的建議監控措施及程序”的指引,當中第2段訂明,持牌法團須要求其客戶就他們與該法團之間的所有交易事宜,以書面方式發出指示(買賣指示除外)。該書面指示應附有客戶的簽署,而法團應核對該簽署是否與法團保存的有關客戶的開戶文件所載的簽署相同。凡任何指示涉及指定由第三者代表客戶行事,持牌法團應核證該指明的第三者的身分。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第2版第5.10及5.11段,持牌法團須查驗及查詢複雜、大額或異乎尋常的交易的背景、目的及情況;該等查驗及查詢的發現及結果應以書面方式記錄在案,藉以為有關當局提供協助。
《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5(3)條訂明,持牌法團不得將任何客戶款項支付予其任何僱員,但如該僱員是有關客戶,而該客戶款項是代他持有的,則屬例外。
持牌法團應參閱證監會於2017年1月26日發出的《致持牌法團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遵從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當中載列了證監會在檢視部分持牌法團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時所發現的主要關注範疇。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