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20333213號;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2131號;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213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20333213號
受處分人: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7176335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〇〇〇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〇年〇月〇日至〇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之台中分公司經理人○○○(下稱〇員)及業務員○○○(下稱〇員)於Line群組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情事,受處分人對其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之台中分公司經理人〇員於任職期間有創設Line社群「〇〇〇」,並委由該分公司業務員〇員擔任管理員,該社群成員包含台中分公司經紀業務客戶等,〇員及〇員分別於上開社群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規定不符,受處分人對其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CA-21230業務員管理」有關「(十八)…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禁止之行為…」規定,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〇年〇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〇年〇月〇日群期字第〇〇〇號函陳述意見及〇員、〇員陳述意見書為證。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〇〇〇)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〇〇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〇〇〇)、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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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2131號
受處分人: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2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至○日對群益期貨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於Line群組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九、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為群益期貨台中分公司經理人並創設Line社群「○○○」,且委由群益期貨台中分公司業務員○○○擔任管理員,該社群成員包含該分公司經紀業務客戶等,受處分人於上開社群提供建議買賣訊息,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群益期貨○年○月○日群期字第○○○號函陳述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陳○○、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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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2132號
受處分人:鄧○○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至○日對群益期貨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於Line群組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九、以任何方式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買賣訊息」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為群益期貨台中分公司業務員並有在Line社群「○○○」擔任管理員,該社群成員包含群益期貨台中分公司經紀業務客戶等,受處分人於上開社群提供建議買賣訊息,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群益期貨○年○月○日群期字第○○○號函陳述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鄧○○、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